代助孕到底是该禁止还是开放,南京代助孕的存在合

  近日,代助孕的话题热度只增不减,社会上出现各种因代助孕而产生的奇葩问题。一个孩子有三个妈,女大学生的卵子、情人生的、原配养的,这个孩子到底该归谁?对此有网友开玩笑说,上交给国家吧。那么对于代助孕这个既牵动法律又牵动伦理的问题到底该禁止还是放开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律师是怎么说的。

  近些年来,代助孕在我国悄然崛起,特别是国家开放二胎政策以后,代助孕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益突出。那么法律该不该禁止代助孕?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全面禁止和严惩商业代助孕,但要适度鼓励志愿代助孕。代助孕有四种形式,第一,精子卵子均由夫妻双方提供;第二,精子由丈夫提供,卵子由第三人提供;第三,卵子由妻子提供,精子由第三人提供;第四,精子卵子均由第三方提供。以上四种方式形成胚胎后植入代助孕者子宫孕育,这样的方式就叫代助孕。志愿代助孕就是无偿代助孕,由志愿者无偿为不孕不育的夫妻代助孕;商业代助孕顾名思义就是有偿地提供代助孕,从代助孕中谋取利益。

  首先来说为什么法律应当禁止和严惩商业代助孕。在中国,重男轻女的思想持续了千年,就算在现代,女性在很多落后的地方和文化里也仅仅只是生育的工具。例如在电影《盲山》里,偏远封闭的小山村里愚昧无知的村民为了延续香火花掉毕生积蓄从人贩子手里买女学生回家生儿育女。女孩子被关在低矮逼仄的小屋子里一关几年直到怀孕生子,甚至连象征性的结婚礼数都没有,完全就被当做生孩子的工具。而商业代助孕的出现使得女性真正的成了生育的工具。我给你生孩子,你给我钱,这个和买卖人口有什么区别。生存繁衍是神圣而严肃的事,绝对不能使之成为赚钱的手段。首先,商业代助孕会在社会上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说,因为回报颇丰,商业代助孕会导致拐卖人口的事件里专门针对适龄女性的恶性拐卖事件只增不减。这对于广大女青年来说,活得实在是太没有安全感了。其次,代助孕涉及更多更主要的是伦理问题,古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百善孝为先,孝以爱惜自己“受之父母”的身体发肤为始。可是代助孕的出现,使得自己的身体发肤不一定“受之”自己的父母。而“怀胎十月,一朝分娩”这种母亲和新生儿一起努力降生的庄重的仪式感将被严重削弱。可见代助孕会对中国几千年的伦理秩序造成不小的冲击,同时,也会牵动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的适用。

代助孕到底是该禁止还是开放,南京代助孕的存在合

  其次来说为什么应当鼓励志愿代助孕。生育是人生而为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与生俱来保护和延续人类优秀基因的本能,更是中华民族传承千百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宗族传统。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来自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精神压力日益增大,坏境污染食品污染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些自身及外界因素都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身体状况,不孕不育的人越来越多。除了自身原因外,还存在很多因为意外因素成为“失独”父母的人,即因为意外事故失去自己独生子女的父母,比如汶川地震后就有很多家庭成为失独家庭,这些家庭都很想再有子女,但自身条件已经不再适合生育。现代治疗不孕不育的技术包括药物治疗、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药物治疗的怀孕率在10%-15%,人工授精的怀孕率在15%-20%,试管婴儿的怀孕率在40%-50%。可以看出目前这三种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技术怀孕率都不高,试管婴儿成功率相对较高,但是对母体的身体条件要求也很高,过程也很艰辛。而代助孕就成了不孕不育家庭圆梦最有效的方法。志愿代助孕并不是为了金钱利益,是一种公益事业,应当鼓励。

  现在中国的法律是明确禁止代助孕,相应的法律文件是2001年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3条第2款“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助孕技术”。但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约束力,并无行业外的约束力。现今,社会舆论对于代助孕有各自声音,禁止、放开、还是适当放开。对此,南京神州代助孕公司认为还是持严禁商业代助孕,鼓励志愿代助孕的观点。

  一昧的禁止代助孕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增长更多的地下黑市,这也说明了国家监管不当,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不如适当性的开放代助孕,同时也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不然也只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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